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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當事人可行使之權利|

個人資料當事人可行使之權利說明

《個人資料當事人之相關權利》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章總則,第3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當事人個人資料特定目的範圍變更》

  1. 針對原已告知當事人之利用目的、範圍之變更,應建置下列程序:
  2. 確認原始蒐集之合法要件是否存續,未存續者應經當事人同意為之。
  3. 考量本校資源有效運用下,應建立並保留利用目的範圍變更之控制與紀錄機制,由需求單位填寫本校「個人資料特定目的範圍變更需求同意書」。

《當事人權利申請方式》

  1. 申請人依個資法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向本校請求查詢、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時,應填具「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文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本校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2. 申請事項如涉及個人資料之補充或更正,應請當事人明確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更正或補充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 申請人申請查詢、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時,得以親自持送或郵寄方式為之。

對於本校個資保護工作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來電或Email指正,或可洽本校各單位個資保護窗口,本校將於法定期間內處理有關的請求。

龍華科技大學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