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及宣導事項
請各單位使用Google表單時,應注意權限設定,以防止個人資料或機敏資料外洩。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8條、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100162035A號令修正發布
本校已發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程序書於全校法規彙編供參,請大家共同遵守。
有關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請詳(修正對照表)。
行政院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有關敏感性資訊),請詳全國法規資料庫。
請作好個人電腦保護措施,每個人的電腦上存放有各項資料,當然也包含個人資料檔案,因此個人電腦須做好安全保護措施,以避免遭受入侵而導致個資外洩。
各單位處理含個人資料時,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審慎處理,不私自蒐集或洩漏業務資訊,非公務用途嚴禁調閱使用。
校以外其他機關或個人索取資料應有正式公文,主管單位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予以審查,並簽奉本校首長核准後始可提供資料。
電腦資料需經加密作業處理後才得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送。
嚴禁使用外部網頁式電子郵件傳輸個人資料檔案。
禁止使用MSN或其他即時通訊軟體傳輸個人資料檔案。
個人資料檔案應予以加密。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立即退出應用程式。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需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對資料相符與否如有疑義,應調閱原檔案查核。
對於個人資料之調閱宜經申請並核准,並加以記錄其調閱身分及行為。調閱紀錄可視機關實際需求存檔,以利後續人員查詢及追蹤。
內部傳遞或與其他機關交換個人資料時,應選擇可靠且具備保密機制之傳遞方式,如於實體文件封袋加上彌封、或對資料檔案壓縮加密,並對轉交或傳輸行為加以記錄流向備查。
儲存個人資料檔案之電腦或相關設備如需報廢或移轉他用時,應確實刪除該設備所儲存之個人資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