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利用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官方網站/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政府機關著作權


Q:大慶市辦理勞務採購案,在招標過程中共有 3 家廠商參與投標,每家廠商各有所長,經過評選後由 A 廠商得標,但業務單位認為未得標廠商 B 所提出的「服務建議書」部分內容亦頗值得參考,於是交給 A 得標廠商修改後利用在本案中,請問上述大慶市及 A 廠商的利用行為是否已違反著作權法?

A: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依照招標規範需求所擬之「服務建議書」,因 其內容 包括文字、圖案、照片等, 這些內容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分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美術及攝影著作,原則上由投標廠商享有該服務建議書之著作財產權,因此,任何人如要利用該服務建議書之內容,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 65 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仍應取得該廠商的授權、同意,才屬合法。因此,大慶市若希望得標廠商利用其他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內容,建議仍應請得標廠商 A 向未得標廠商 B 取得授權或讓與,方得合法利用。

創用 CC 授權條款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