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與廠商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時,應考量哪些原則?
Q:葫蘆市辦理市府大樓彩繪的勞務採購案,並要與得標的藝術 家約定,彩繪內容的著作財產權由市府享有。葫蘆市是否一 定要取得著作財產權?是否有更具彈性的作法?
A: 在著作權法及工程會採購契約範本中,均未強制規範應由機 關取得採購履約成果之著作財產權,相反的,在上述採購契約範 本中提供了不同的選項供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勾選,包括機關取 得著作財產權,或是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等。為兼顧公務 推動之需求與著作人之著作權益,建議機關可參考以下原則約定 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一)以廠商享有著作財產權、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優 先: 過去機關在取得履約成果之著作財產權後,通常無後續利用 之規劃或利用有限,致著作閒置。為促進著作之流通利用、 降低機關採購成本,機關若無特殊目的之考量,得優先約定 由廠商取得著作財產權,並由廠商授權機關利用,讓廠商有 9 機會後續可再利用其創作成果,發揮著作財產權之經濟效 用。
(二)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 如採購之履約成果涉及安全性質(例如機密、資訊安全)、客製 化量身訂做或其他特殊目的等,此時機關得與廠商約定,由 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 經由上述原則可知,本項葫蘆市的採購履約成果既然不涉及 國家機密、資訊安全,也非量身訂作或其他特殊目的,只是著眼 於市府大樓外觀表現之藝術性而已,故葫蘆市可與得標之藝術家 約定,由該藝術家享有著作財產權,並授權葫蘆市利用該著作即 可(授權利用的範圍可以事先約定),如此可讓該藝術家有機會再 利用其著作,促進其著作之流通、提升著作之價值與效益,也因 葫蘆市僅取得授權利用,應可降低機關之採購成本。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