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傳播學術訊息,自行製作國外期刊論文的重點介紹,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官方網站/校園著作權百寶箱/研究活動篇

有許多研究單位為了使研究人員能夠迅速掌握國外期刊或網站的最新資訊,會請專人閱讀國外專業期刊與網站,並摘錄相關論文的重點,以中文的方式呈現給研究單位的相關人員閱讀。研究人員若對於特定期刊或網站的內容有興趣時,再進一步向研究單位的圖書館(室)或連結至該專業網站取得期刊或電子檔全文,進行閱讀、瀏覽。尤其是許多單位在推廣「知識管理」,也會把這樣的資訊放置在研究單位的內部網站,這樣的利用行為,並沒有翻譯期刊論文或網站文章的全部,到底是不是屬於合理使用呢? 

這裡所提到期刊論文或是網站資訊的介紹,通常是由專人將論文的簡介或網站內容瀏覽過後,就論文所提及的重要議題或網站主要內容等,做一個簡短的說明。這類非常簡短的摘要,或許會使用到期刊論文或網站本身的一些文字或用語,但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這樣的利用方式,由於是自行就期刊論文或網站內容進行簡短的摘要,多數的狀況應該是屬於僅使用到第10條之1所規範,不予保護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因此,基本上,不需要援引合理使用的規定,仍然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至於現在多數的學術期刊,通常會要求須附摘要,能不能為了減省時間,直接就學術期刊摘要的部分,剪貼或數位化後,張貼在研究單位的內部網站呢?著作權法第48條之1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本條規定乃是因應電腦檢索技術的發展,使得書目或期刊論文資料庫,若僅單純收錄書名、作者、出版社、出版年等基本資料,對於使用者而言,仍然無法較精確地找到自己需要的書籍或期刊論文,因此,透過立法的方式,使得政府機關、教育機構或圖書館等有需要建置電腦書目檢索系統的單位,能夠合法地直接重製博、碩士論文摘要、期刊論文摘要、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摘要,以利使用者能夠更精確地搜尋到自己所需的資料。 

然而,本條規定仍然有適用上的限制,如僅限於政府機關、教育機構或圖書館,若是一般不具上述身份的企業、研究單位,則無法援引本條的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此外,本條僅限於「重製」,對於重製前開資料的摘要之後,能否因應網際網路或內部網路使用的需求,合法地將檢索系統透過網路提供使用者服務?這部分因為公開傳輸權乃是因應網際網路發展所新增的權利類型,著作權法第48條之1並未同時檢討是否有修正的必要性,基於目前多數政府機關、教育機構或圖書館的資料庫系統,早已上網供使用者連線使用,此部分應透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有關概括合理使用的規定處理,相信有相當的合理使用空間。 

由前述的條文說明可以了解,目前若是學術單位要自行製作國外期刊論文或網站的重點介紹,若是由專人自行撰寫,且文字相當簡要,通常透過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認為這樣的利用行為,並不涉及著作權的侵害,但若是較長且具有替代性(即讀者看完之後,即無須再看原文)時,則有涉及改作的問題,須取得授權;至於對於期刊論文所附的摘要進行重製或翻譯,則須另尋合理使用的規定處理,筆者個人認為此一利用方式,對於著作權人而言,其權利所受影響相當有限,考量到有關文化、學術發展的需求,值得肯認其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但由於著作權法第48條之1尚未因應修改,因此,須透過第65條第2項有關概括合理使用的規定處理。但整體而言,著作權侵害的風險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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