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政府或民間業者委託完成的研究成果,能不能再使用於其他委託案中?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官方網站/校園著作權百寶箱/研究活動篇

學校教授可能會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委託進行專案研究或產學合作專案,對於這些專案研究的成果,有時具有一定程度的關連性,能不能在承接新的研究案時,將過去的研究成果直接用在新的研究案中,對於這些都是教授自己所撰寫的研究報告,是不是可以任意使用,有沒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呢?

有關於教授與學校及政府或民間業者間,關於專案研究成果的歸屬,因為具有著作權法所稱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性質,依據第12條規定:「Ⅰ.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Ⅲ.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若是教授透過學校的名義與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簽署專案委託研究的契約,著作權的歸屬在認定上會比較複雜,一般來說,通常會在專案委託合約中,約定著作人格權歸屬於教授(實際上,因為接受委託的是學校,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的規定,皆不能將著作人格權直接歸屬於委託的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至於在著作財產權方面,則須視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與學校間的協商,通常政府機關多會要求著作財產權須轉讓予政府機關,民間業者則較有彈性,視各該專案的性質決定。

教授若是希望以自己在各該專案的研究成果為基礎,繼續在進行後續的研究時,就必須要謹慎處理著作財產權歸屬的問題,因為並不是只要是自己的創作,就是歸屬於自己,而可以在事後以任何方式利用。若是著作財產權已經歸屬於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而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時,即可能會涉及「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若是將著作財產權已經歸屬於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再用於其他研究專案,且再讓與或授權予委託單位,亦將使委託單位亦陷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風險,不可不慎。

舉例來說,某教授接受經濟部工業局委託研究案,從事知識管理平台系統開發,並約定研究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工業局。A廠商知悉某教授有從事知識管理平台系統開發的經驗,亦透過產學合作的專案,委請該教授開發專供該企業使用之知識管理平台。該教授為了減少重新開發系統的時間,將先前接受工業局委託的研究成果作為基礎的核心程式,並依據該企業的需求開發應用模組,並將整套的知識管理平台非專屬授權給該企業使用。

在前述情形下,若是該教授或該企業並未另行取得工業局有關知識管理平台系統重製及改作的授權,即使該平台系統是教授所開發出來的,一樣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至於教授後來所開發出來的應用模組的部分,則未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該企業,仍然可以再利用相同的模組再與其他企業合作。因此,筆者會建議教授在簽署專案委託研究契約前,必須要先考量未來是否會有繼續使用該專案委託成果的需求。一般來說,政府機關可以接受對於受委託單位先前已開發完成的成果,僅須永久非專屬授權予政府機關即可。因此,在前述的案例中,教授可以就未來有需要重覆利用的「核心程式」的部分,自行研發完成後,再透過契約的談判,將該「核心程式」的部分排除在著作財產權讓與的範圍,只要授權給工業局即可。教授也可以在這種情形下,再利用該「核心程式」進行改作或增加新的軟體模組,來進行與其他企業的產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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