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學者演講時,現場希望錄音、錄影或是製作講稿,需不需要取得講者的同意?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官方網站/校園著作權百寶箱/研究活動篇

學校舉辦研討會或企業內部邀請講師來演講,隨著科技進步與知識管理趨勢的來臨,包括像是演講時的錄音或錄影的要求,錄音或錄影內容的上網或內部使用等,都是演講的主辦單位與講師間蠻容易產生困擾的問題。 

由於演講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因此,我們先從演講的主辦單位與講師之間,就邀請演講這樣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通常主辦單位在決定演講主題後,會邀請適當講師並確定演講內容,當然,也可能是先確定講師,由講師提供演講題目,無論何種情形,若講師是屬於主辦單位以外的人員,且是專為主辦單位之邀請進行著作的創作,即可能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類型。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Ⅰ.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Ⅲ.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參照前述條文的規定,若是主辦單位未與講師就「演講」的著作權另行約定時,「演講」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屬於講師所有,但是,主辦單位作為「出資人」,依第12條第3項規定,得利用該「演講」。但若是講師本來即有既定的演講內容,並非專為主辦單位邀請所創作者,則無法適用第12條規定加以處理,只能要求講師簽署授權契約,同意主辦單位利用其演講內容。 

若屬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由於主辦單位聘請講師進行演講,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只能依據第12條第3項規定「利用」該演講。但是,到底「利用」的範圍為何?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並沒有特別規定,解釋上,應依據雙方間的契約目的來解釋。在聘請他人進行演講的情形,在一般演講的情形,主要是對於現場的聽眾進行演說,現場的錄音或錄影並非必要的行為,若未事先取得講師的同意,由於「演講」屬於講師的著作,而錄音或錄影屬於著作的「重製」行為,因此,講師確實可以拒絕主辦單位錄音或錄影。若是主辦單位有錄音或錄影的需求時,最好在邀請講師時,即先行說明現場需要錄音或錄影,讓講師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邀請,否則,若是當講師到了現場在說明需要錄音或錄影,就可能會有令雙方尷尬的情形發生,畢竟錄音或錄影,除了可能因為其他未到場的人士可以接觸相同的演講內容,使講師未來再次演講的機會減少,也有些講師會因為現場錄音或錄影會留存證據,而在演講時比較受拘束,這也值得主辦單位注意。 

然而,必須提醒的是,即使主辦單位已經取得講師的同意進行錄音或錄影,並不代表主辦單位一定就這樣的錄音或錄影可以自由利用,因為主辦單位進行錄音或錄影,仍然屬於講師的著作權所及,並非主辦單位所獨立擁有著作權的錄音或視聽著作,在這種情形下,若主辦單位將錄音或錄影作保存目的以外的利用時,則需於取得講師錄音或錄影的同意時,一併取得講師就後續利用的同意。例如:有些企業會希望可以將錄音或錄影在企業內部進行重製,或放在企業內部的知識管理網站或是企業內的e-Learning網站,供其他未出席演講的員工收聽或收看,這會另外涉及公開傳輸權,應該要另外取得講師的同意。 

隨著各界對於著作權的重視,無論是主辦單位或是講師都非常關切有關演講的後續利用問題,也愈來愈多的政府機關在補助研討會或座談會時,會要求應於現場錄音或錄影,或將講師所提供的簡報資料或書面資料上網,這都不是過去在邀請講師時,講師所「合理」可預期的情形。因此,建議主辦單位可以針對各種不同的情形,擬具一些制式的授權同意書稿件,於邀請講師時,一併提供予講師簽署,也可讓講師在事前知悉著作可能被利用的方式,降低未來爭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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